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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非法出版物敲响丧钟

1999-01-1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倪 迅 我有话说

连续几年扫黄打非可谓战果累累,其实远的不说,就说最近这4年,光是全国范围的集中大扫就有4次,平时接长不短的突击治理就更多了。单是4次集中行动,收缴的非法图书就近3000万册,收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就有74条。这3000万册是什么概念?它几乎相当于几个中小型图书馆的藏书总量。但打击的难度确实越来越大。各地深感对不法分子缺少强有力的法律制裁,也是非法出版物屡次回潮的原因之一;还有非法出版暴利惊人,以身试法者逐渐趋向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有些非法出版商属于智能型犯罪,他们不仅仅是知法犯法,还搅尽脑汁“斗法”,从五、六年前非法出版商就出高价请法律顾问,逐字逐句琢磨国法中的有关条文,削尖脑袋钻法律的空子。有些非法出版物的制售者,即使被抓住,也因无法援引适当的法律条文而没能定罪或定重罪,只得“放虎归山”,这些狡猾的家伙逍遥法外,继续为害社会。

实践在呼唤,迫切需要对扫黄打非的有关条文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正当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张慧光说,几年来扫黄打非的司法实践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依据。有了它,无疑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了它,以前无法处理的案子,现在可以处理了。像深圳“8.17”案是1997年全国破获的翻印境外图书的大案要案。查抄了3个书库、8个印厂,查缴了7万多册非法图书。当时对涉及淫秽图书的罪犯,依刑法治了罪,而对涉及政治类图书的违法者却无法重罚重处。类似的情况如果发生在今年,就可以依照司法解释实行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商务印书馆总经理杨德炎痛心地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两本在全国广为流传的工具书受尽盗版的戕害。一本是《现代汉语词典》,新版出版仅2个月,盗版本就出来了;另一本是《新华字典》,去年9月新版修订本才出版,至今仅3个月,就已发现几十个盗印版。每年盗版和正版的发行量基本相等,出版社在经济上蒙受很大损失,编者也受到严重侵犯,做一本精品书,要投入大量心血,花很长时间,盗版再横行下去,编者就会丧失做精品的意识,这对我国的出版业和文化事业都是极为不利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非常高兴,对付盗版侵权终于有了法律利器。

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有着复杂的国际国内原因。最近,从境外流入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进一步上升。据有关方面介绍,特别是这些年,每当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或社会生活发生一些重大的事情,境外就会出版一批与之相关的书刊,向世界各地的读者和海外华人评介中国的情况。而境外的敌对势力也从不错过这个机会,力图通过出版渠道对我国的思想文化领域进行渗透。1997、1998两年国内大事不断,令世人瞩目,境外的这类渗透也随之加剧。新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大量翻印、贩卖这类书刊的不法行为有详尽的条文,比如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经济诱因是有暴利可图。制作贩卖非法光盘的利润起码是10-15倍的暴利,难怪有人说,制售盗版光盘赚的是贩毒的利润,少的是贩毒的风险。深受盗版之害的几家音像出版社都说到,以往由于司法解释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非法制售者们怀着侥幸心理,躲过一次是一次,只要制作或卖上一批盗版盘,就能把查抄的“损失”捞回来。一张光盘的材料成本不到一元,正规光盘的总成本要加上买版权,缴版税、关税、经营税、管理费,或经过进口审批等多道手续的种种费用。而盗版光盘在上述一系列环节上都无需付出分文,价格自然“特廉”,以此来挤占正版光盘的市场。像一套知名度很高的中小学教学软件,正版光盘要一千六七百元一套,而盗版的一套仅一百多元,价格悬殊得难以想象。大批盗版光盘在制作上极为粗劣,像被称为“枪片”的VCD盘,就是指在电影放映的同时用摄影枪在电影院当场偷摄后制作的。利用游商以奇低的价格倾销,盗版光盘的潜在市场就是这样在消费者中形成的。张慧光不无忧虑地说,音像行业被盗版压得抬不起头,再不狠狠打击,民族音像业就要窒息了。司法解释中有这样一条:“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将被判以5-15年的徒刑和1-5倍的罚款。

人民出版社总编辑薛德震说:“这个司法解释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的犯罪分子,还特别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他们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财产刑予以剥夺,决不让犯罪分子占到经济上的便宜,大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也给暴利驱动的非法出版当头一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版界人士纷纷表示,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使合法出版者扬眉吐气,将使曾经猖蹶一时的非法出版物走向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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